你家“汪星人”送过宠物托管班吗?如果宠物突然生病,你会选择提前接回吗?托管机构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钱,合理吗?当“汪星人”经济遇上格式条款,究竟谁的权益该被保护?最近,蔡甸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宠物托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这类新兴消费争议划出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市民李女士为宠物狗报了为期两个月的托管训练班,预付了全部费用。不料狗狗在第二周便出现了“便血”“体重降低”等健康问题,李女士未经托管组织“允许”便提前接回宠物,并带至医院检查产生费用。随后,她要求托管机构退还剩余“托管费”并赔偿宠物的医药费,却遭拒绝。
托管机构称,李女士中途让狗狗“退学”属个人原因,且合同明确约定“若甲方中途停止寄养(训练),不得要求退回先前所交费用”。机构还强调,宠物占用的招生名额和安排的训练档期已无法调整,退款诉求不合理。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将托管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提交的宠物体检报告并未证明宠物身体存在损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宠物便血与托管组织训练(寄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实托管机构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其要求托管组织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但在托管费退还问题上,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中途停止服务不得退款”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及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款因不合理的排除消费者权利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托管组织向李女士退还未消费的托管费用。
法官提醒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寄养、培训等服务纠纷日渐增多。法官特别提醒,宠物服务机构作为专业主体,应对托管期间的宠物健康尽到更高照料义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是行业发展的根本。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退款规则、责任划分等条款,留存宠物托管期间健康证明等材料,遇到纠纷时,及时通过视频、体检报告等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