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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全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刑庭 时间: 2017-09-29 11:08 点击量: 1424


9月28日,我院对被告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雷某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永安街办事处处置含铬废水等污染物的前期应急修复费用人民币21万余元。据悉,这是武汉法院受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某某表示认罪并主动缴纳了全部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没有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在向集村二组老卫生院,自己承租的厂房内以铬酐和硫酸为电镀液对金属件进行镀铬,然后用自来水冲洗含六价铬的金属件,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私设的沟渠向周边排放。经周边群众举报,2017年1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环境监测站对向集村原卫生院院内电镀厂周边区域7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其中1处六价铬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225倍,其他5处六价铬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

2017年4月27日,向集村委托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部对本案含铬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为此支付费用人民币117880元,该款项由永安街办事处财政专户拨付。同月,蔡甸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案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进行前期环境中铬污染情况调查监测,永安街办事处为此支付监测工作经费人民币100000元。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雷某某的违法行为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人雷某某对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雷某某赔偿永安街办事处处置含铬废水等污染物的前期应急修复费用人民币2178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故我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