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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利剑守护长江生态安全 蔡甸法院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来源: 中法生态城法庭 时间: 2025-06-10 17:36 点击量: 55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蔡甸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追责,判决五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99万元的民事责任,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法治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担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4月中旬至4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夏某祥、夏某标王某通谋后,组成非法捕捞团伙,在武汉市蔡甸区及孝感市汉川市汉江禁渔水域,使用电鱼工具实施三次大规模非法捕捞,共捕获大鳍鱯、江黄颡、长吻鮠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名贵289.35千克。随后张某某等人将渔获物出售给王某,杜某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从王某处购得上述渔获物,并运回四川省武胜县进行销售获利

422日凌晨,被告人一伙再次作案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设备、渔获物及作案车辆。在公安机关准备抓捕期间,张某某等人拒绝配合检查并驾车冲撞拦截卡哨后弃车逃匿,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

该团伙采用蓄电池、逆变器组成专业电捕装置捕捞导致所经水域幼鱼、鱼卵及微生物群落遭受毁灭性破坏。经专业机构评估,该案非法捕捞行为对整个生态环境造成的总损害价值60.99万元。

本案突破传统办案模式,构建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双轨并行的司法保护体系。主审法官在宣判时强调,法院不仅追究捕捞者的刑事责任,更将收购、运输、销赃等环节的涉案人员全部纳入追责范围。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张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夏某祥、夏某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王某虽非直接参与捕捞,但事前与张某某等人通谋,事后实施收购行为,与张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杜某某明知渔获物系犯罪所得仍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在民事追责方面,法院采用碳汇修复+替代性赔偿机制,判决五被告人连带赔偿60.99万元生态修复金,用于购置碳汇、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这一判决精准落实《长江保护法》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

从江底到餐桌,每个破坏生态链的环节都逃不过法律制裁。蔡甸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负责人余靖表示,该院已建立衔接+生态修复+普法宣传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近年来审理环境资源案件37督促当事人履行了放流、补绿等多种替代性修复义务。此次全链条追责判决,既是对长江禁渔政策的司法护航,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生态司法蔡甸样本

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持久战,需要久久为功、善作善成蔡甸法院正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通过设立专业环资审判团队、沉湖湿地司法保护站、聘请专家陪审员等举措,构建立体化生态司法保护网。正如判决书所昭示:司法利剑高悬,任何破坏长江生态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