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常见的诉讼程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保障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以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法律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蔡甸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滥用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申请保全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保全申请人案涉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李某利息损失。
李某因股权回购纠纷,经法院判决获赔207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款刚划拨至法院账户,尚未发放至李某手中,涉案公司便立即另案起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意图冻住这笔执行款。李某提出复议后,法院经审查依法撤销该保全裁定。
保全被撤销后,该公司又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再行起诉,并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李某名下与执行款数额高度吻合的金额。而该公司主张的出资纠纷事实,早在此前生效判决中已被驳回,后续两审判决再次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李某起诉案涉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申请保全的时间精准卡在执行款到账节点,保全金额紧盯执行款数额,后诉与前诉核心事实无实质差异。
据此认为,该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非为保障新案执行,而是以保全为手段对抗、拖延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资金被冻结、无法及时受偿的损害后果,已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该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函限额内先行赔付李某利息损失1.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必须在善意、诚信的前提下依法行使,绝不能沦为恶意阻碍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风险分担机制,并非申请人滥用权利的“避风港”,保险公司在保函约定范围内需履行赔付义务,申请人也不能因购买保险而随意滥用保全权利。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恶意保全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将坚持严格审查、依法规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