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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王振波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3-04-10 16:30 点击量: 20653

关于对罪犯王振波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王振波,男,197511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750118237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村挖口村23号。

本院于2022128日作出(2021)鄂0114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王振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于2022228日生效)。后王振波以其身体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申请,本院遂委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波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321日作出(2022)鄂01鉴法诊字第82号罪犯交付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结论为罪犯王振波患有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冠脉支架术后;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脑梗死;2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心功能1级;高血脂症;颈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现本院对是否给予罪犯王振波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立案审查,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可来电来信方式告知。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庭室:蔡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69573758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