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人缺席,只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出庭。该案也是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院首例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而进行缺席审判的刑事案件。
2017年2月14日10时许,肖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定地点进行交易。肖某来到约定地点后,被告人郑某交给肖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油”)少许,并向肖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抓获。
被告人郑某因身患疾病,看守所不予收监,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于2017年2月14日对被告人郑某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4日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系因脑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案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我院审理。主审法官在送达起诉书后发现被告人郑某确实行动不便,连话都说不清楚,不能出庭,遂于2019年2月26日裁定中止审理该案。中止审理六个月后,查悉被告人郑某仍无法出庭,在征得被告人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裁定该案恢复审理,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有罪判决。
以往由于没有规定对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制度,使得在被告人逃跑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只能因诉讼的中止而无限期拖延,比如我院2013年审理的刘某挪用资金一案,该案从移送审理到案件审结共经历5年,直至被告人刘某因病死亡才得以结案。2018年新刑诉法修改后确立的缺席审判制度,系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既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被告人缺席,但公平正义既不缺席也不会迟到。